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的離婚糾紛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顯示,2016年至2017年,全國離婚糾紛年度一審審結案件量基本持平,2017年為140餘萬件。這些案件中,73.4%的原告為女性,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係。
記者採訪北京、福建等地基層法院瞭解到,近年來,“女性敢説離”的特徵明顯,彰顯社會觀念的進步和男女平權思想的普及,“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時代一去不復返。
“七年之癢”不再
記者在採訪中獲悉,近年來,地方法院一審審結離婚糾紛案總體上呈上升趨勢,但上升幅度不大。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為例,該院一審審結的離婚糾紛案,從2015年的3080件,增長至2017年的3462件。
以前,離婚有“七年之癢”的説法,指婚姻在七年後會進入一段危險時期。然而,司法大數據顯示,如今,婚後兩年至7年為婚姻破裂高發期,雙方年齡相差0歲至3歲的夫妻最多。
朝陽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孫銘溪分析説,婚姻走到第三四個年頭,新婚的甜蜜漸漸消退,進入柴米油鹽的平淡生活中。特別是一些獨生子女,婚後和配偶家庭融合經驗不足,在生活中又不願退讓妥協,加上工作、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多重壓力,很容易產生矛盾,導致離婚糾紛。
“另一個頗具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是,在一線城市工作的80後、90後,對於父母的依賴程度遠高於上一代人。父母在購買住房和撫養孫輩上的參與度高,對子女婚姻生活的介入程度也相應更高,兩代人生活理念上的摩擦更容易被放大。”孫銘溪説。
福建省福州市閩清縣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庭長曾友鏘印證了這一分析。他説,婚後兩年至7年婚姻容易破裂的情況確實存在,根據當事人起訴情況來看,主要原因有雙方婚前認識短暫、草率結婚、第三者介入等。
但也並非一概而論。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是客家人聚居地,永定區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庭長闕周平説:“我審理的案件中,婚後兩年至7年離婚的不多,但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90後年輕人的思想確實比70後、80後開放,但離婚在農村還是不光彩的事,非到迫不得已,不會選擇離婚。”
至於離婚的原因,闕周平分析説,70後、80後的婚姻大多經他人介紹認識,感情基礎差,90後受新潮觀念影響,閃婚閃離,或因父母催促,在未充分了解雙方的情況下倉促結婚,後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感情不和而離婚。
女性“更加主動”
近3年抽樣統計顯示,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離婚糾紛自2015年以來,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接近70%,基本與司法大數據一致。孫銘溪回顧自己所辦案件説,在一線城市,女權意識早已覺醒。
“這和女性文化知識、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家庭地位的提升以及區域輿論的寬鬆都有很大的關係。”孫銘溪介紹説,個別情況如孕期、哺乳期婦女受產後綜合徵的影響提起的訴訟,法官一般會駁回,給當事人冷靜思考的時間。
在龍巖市永定區,雖然婚姻破裂高發期仍然維持着“七年之癢”,但離婚的“主動權”更多掌握在女方手中。闕周平辦理的離婚案件,80%以上的原告是女性。
“毋庸諱言,現在的女性各方面都不比男性差,法律意識較強,獨立性也較強,獨立的經濟讓她們擺脱了男性的束縛。可以説,‘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時代早已一去不復返。”闕周平説。
他進一步分析説,由於現在年輕人大多外出務工,夫妻雙方因工廠工種的不同,大多無法在一起或就近上班,造成夫妻天各一方,長年累月後,夫妻感情逐漸淡薄,加之男方的大男子主義和暴躁脾氣較普遍,導致很多女性忍無可忍選擇離婚。現在離婚屬於平常事,已無太多顧忌,因此女方起訴離婚的案件越來越多。
曾友鏘告訴記者,近年來閩清法院受理的離婚糾紛案中,一直是女性原告居多。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隨着社會的進步、女性個人能力和自我意識的提升,女性完全有能力養活自己和撫養子女,對婚姻的依賴性逐漸降低。面對不幸福婚姻,女性沒有後顧之憂,敢於説不。
孫銘溪補充説,“女性敢説離”更深層的原因是,社會對於男性的評價體系較為多元,社會地位、經濟收入等甚至重於婚姻幸福,所以部分男性並不把高質量的婚姻作為第一價值選擇,一定程度上願意維持表面的完整。而隨着社會的進步,女性對於低質量婚姻容忍度更低,更多女性敢於去追求有質量的婚姻,有了更充分的重新選擇的勇氣。
家暴仍然多發
司法大數據顯示,77.51%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係。孫銘溪告訴記者,感情不和的原因主要涉及到經濟地位的變化、家庭責任的承擔、夫妻忠誠義務等問題。
但更值得關注的是,大數據中“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係”佔比14.86%,位列離婚原因的第二位。其中,91.43%為男性對女性實施家暴,以毆打、辱罵為主要方式,廣東、貴州、廣西涉家暴案件量排名靠前。
孫銘溪認為,經濟文化相對偏遠落後地區,傳統文化中的糟粕保存得較多;東部沿海地區文化更開放,女性的經濟地位更高,但大城市高知人士也有出現家暴的情況,個體的心理因素很難用地域偏見一概而論。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落地實施已滿兩週年。記者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過去兩年間,北京法院對受理的離婚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書共17463份,其中當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節的1867份,佔比僅一成。
“家事案件中最終認定存在家暴的比例並不算高,一方面是多數為家庭成員間的爭吵和推搡的確不構成家暴行為,另一方面則是雖然客觀上可能存在家暴,但缺乏證據證明,這需要婦聯、司法機構積極干預,推進婚姻的弱勢方注意家庭暴力證據的保存。”孫銘溪説。(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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