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婚姻是指婚姻超越了國界以及不同國家的人之間所結成的婚姻關係,目前得到中國和全球200多個國家的法律的保障,要求雙方當事人所在國家登記才是合法的婚姻。
登記手續有申請、審查、登記。需要攜帶中國公民、國外在華公民、外國僑民。
隨着世界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展,在全球一體化的浪潮聲中,婚姻也明顯地出現了全球化,中國當前的跨國婚姻日益增多。例如:上海涉外婚姻中的境外人士、媳婦幾乎覆蓋了全世界,涉及除南極洲以外的所有大陸。據悉,在涉外婚姻中,日本人最受上海人的青睞,佔境外人員總數的39.6%;其它相對集中的國家和地區是美國(9.1%)、澳大利亞(6.1%)、加拿大(3.9%)。
申請要求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台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中外跨國婚姻結婚申請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內地
1.本人户籍證明(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機關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三)澳門同胞
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四)台灣同胞
1.台灣同胞旅行證或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註有“台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户籍登記簿底冊複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台灣同胞還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台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外國人、外籍華人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六)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並經本國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七)出國人員
出國人員是指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出國人員辦理結婚登記需要:
1.本人護照;
2.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婚姻關係已離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除此之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張,須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中外跨國婚姻結婚申請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登記手續和流程
申請
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登記所需證件
我國民政部在《中國公民同外在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作了若干規定。
我們國的涉外婚姻登記工作,由民政部和省、市、自治區民政廳(局)代表政府統一管理;外交部和省、市、自治區外事辦公室負責處理對外交涉事項。中國公民同外在中國公民(包括常駐我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在中國公民,外籍華人、定居我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 的,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我們國婚姻法和《中國公民同外在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有關條款的規定。
必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
1.本人户籍證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的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 的證明。
國外在華公民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在中國公民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 。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 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我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外國僑民
1.我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並經本國外交部和我們駐外使領館認證。證明。
另外,申請結婚 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狀況檢查證明。
為了國家利益,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及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人員,不準同外在中國公民結婚 。
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
申請結婚 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在中國公民,持準備齊全的證件和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瞭解,符合我們國婚姻法和《中國公民同外在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准予登記,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 證》。